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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2018-03-04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杭职院”)微博微信,即以杭职院(包括外文及其缩写)、杭职院二级学院或部门及杭职院某项工作业务(如招生、就业等)形式提供的微博微信服务。

 

第二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或非学校所属组织机构以杭职院及所属二级学院、部门名义开设微博微信。

 

第三条 二级学院、部门微博微信按照“谁主办,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微博微信的二级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微博微信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学校微博微信的审批管理部门为党委宣传部。因工作需要建立微博微信的,申请单位需提前填写《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建立微博微信审批表》、《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建立微博微信承诺书》,并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建立。

 

第五条 因学校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或学校重要工作需要,需办理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为责任主体(账号主体)的微信微博认证,申请单位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报告,并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三章微博微信安全管理

 

第六条 建立微博微信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七条 各微博微信建立单位应制定专人负责,要加强日常管理,实行实时监控。各微博微信负责人对发现评论中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要及时向二级学院、部门主管领导、党委宣传部汇报,并与微博微信开设的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开设的微博微信应制定微博微信工作细则(明确分管领导、管理人员、信息审核流程、信息发布流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等内容),微博微信工作细则应在微博微信正式上线运行1周内上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对利用微博微信举报、上访的,可告知其正常信访渠道。在重大事件和社会生活热点、焦点问题上应及时反应,有效引导,发现不良苗头性言论和倾向性问题等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积极发挥网上舆情监测功能。

 

第十条微博微信用户应增强保密意识,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应用,对信息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账号密码等进行安全加固,确保密码可随时取回。微博微信管理人员变更时,应交接账号安全信息,变更后要及时上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一条 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微博微信,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微博微信,并追究其主办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员责任;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党委宣传部定期对全校微博微信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通报,对不符合运行要求的微博微信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对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微博微信账号责令其停止运行,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开办的手机报、手机电视台、网络电视台等新媒体平台的管理比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